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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中小学幼儿园收费工作规范
2022-02-13 16:37:59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和泰州市有关教育收费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收费项目(仅限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
①服务性收费——伙食费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苏价费〔2010〕336号、泰姜价〔2016〕43号、苏政发〔2016〕52号)
②代收费——小学三年级及其以上年级“一科一辅”代购费
政策依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基〔2013〕11号)
③代收费——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政府收)
政策依据: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泰医保发〔2020〕79号)
④代收费——校服费(农村学校不作要求)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苏价费〔2010〕336号)
⑤代收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城区中小学;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苏价费〔2010〕336号)
⑥无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6〕67号)
⑦课后服务费
政策依据: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进一步提升课后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苏教基〔2021〕5 号)及泰教基〔2021〕24 号文件规定。
2.幼儿园
①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教费
政策依据:《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2017〕9号 泰价规〔2018〕1号  泰发改发〔2020〕288号)
②服务性收费——伙食费
政策依据:《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泰价规〔2018〕1号 泰发改发〔2020〕288号)

③代收费——生活用品费(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
政策依据:《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泰价规〔2018〕1号 泰发改发〔2020〕288号)
④代收费——在园幼儿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政府收)
政策依据: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泰医保发〔2020〕79号)
3.公办普通高中
①服务性收费——A.寄宿生住宿费B.伙食费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苏价费〔2010〕336号、泰姜价〔2016〕43号)
②代收费——A.教材费(含磁带)B作业本费C.校服费(农村学校不作要求)D.军训服装费E.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费、交通费、食宿费)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苏价费〔2018〕41号 泰姜发改发〔2021〕8号)
③代收费——“一科一辅”代购费
政策依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基〔2013〕11号)
④行政事业性收费——学费
政策依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苏财教〔2016〕167号)
⑤代收费——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政府收)
政策依据: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泰医保发〔2020〕79号)
⑥课后服务费
政策依据: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进一步提升课后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苏教基〔2021〕5 号)及泰教基〔2021〕24 号文件规定。
4.其他代收费项目
如:中考报名费、考试费及考试期间乘车费、食宿费(苏价费
〔2005〕110号、苏价费〔2008〕128号);书法等级考试费(苏价费〔2003〕80号、苏考委办〔2005〕100号);高校招生志愿填报参考资料费(依据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当年下发的征订通知)等。
5.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民办中小学收费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
价格〔2005〕30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9〕187号)和参照发改价格〔2010〕1619号、苏价费〔2010〕336号等文件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泰价规〔2018〕1号文件执行。
二、不得收费的项目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材费、作业本费、借读费、体检费、公办学校寄宿生住宿费等;
2.公办普通高中补课费;
3.各类学校讲义资料、油印、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饮水、电影、胸卡制作等;
4.其他明文禁止收取的费用。
三、实际存在的非学校收费项目
1.走读生乘车费 乘车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与有资质的营运车主结算。学校、教师不得收费。
2.卫生防疫费 由学生家长自愿向卫生部门按标准缴纳。学校、教师不得收费,不得宣传国家法定以外的防疫项目。
3.任何学校和教师个人不得为学生(幼儿)及其家长代办各类商业保险和校信通业务,不得代收相关费用,不得在校园内为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各种形式的方便业务经营的工作场所。
五、咨询举报电话
中小学、幼儿园(手机):13921725996  ,校长室电话:88661120      
区教育局监察室:0523-8808 8511,0523-8808 8512
本工作规范由区教育局财务科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23-8808 8541、0523-8808 8542。

发布:木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