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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区教育系统限额以下货物及服务采购评标(审)专家征集公告
2022-02-10 16:45:06

根据《姜堰区教育系统限额以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评标(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向常驻泰州市姜堰区、海陵区,征集符合《办法》要求的评标(审)专家。

一、评标(审)专家申报要求

1. 熟悉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2. 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评标(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3. 截止2021年12月底,申报人员须为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二、专业分类

1. 家电类;2. 电脑等电子产品类;3. 家具类;4. 教具(玩具)类;5. 租赁、物业等服务类。

三、聘用期及服务地址

1. 聘用期:三年

2. 服务地址:姜堰区教育局

四、申报时间与地点

1.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2月10日9:00至2022年2月28日17:00;

2.申报资料报送地点:泰州市姜堰区教育局(上海路88号)403室、407室。

3.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密封袋包装。密封袋封袋上粘贴“评标(审)专家申请资料”(附件1)

五、申报资料

1.姜堰区教育系统限额以下货物及服务采购评标(审)专家申请表(附件2);

2. 承诺书(附件3);

3.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的经历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 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网上截图打印件(含专家本人电子照片);

5.  2021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合格证”(共4页);

6.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仲先生         联系电话:88088507(403室)  

联系人:许先生 祁先生  联系电话:88086057(407室)


附件1

 

评标(审)专家申请资料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所

 

现工作单位及部门

 

工作单位详细地址

 

现从事专业

 

从事现专业年数

 

技术职称

 

职称评定时间

 

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名称、等级及时间

 

办公电话

 

手机

 

拟申报评标(审)专业

 

 

 

 

 

 

申报日期:2022年  月   日


附件2

 

姜堰区教育系统限额以下货物及服务采购评标(审)专家

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毕业院校名称、时间、专业、学历或学位

 

家庭住所

 

现工作单位及部门

 

工作单位详细地址

 

现从事专业

 

从事现专业年数

 

技术职称

 

职称评定时间

 

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名称、等级及时间

 

办公电话

 

手机

 

是否为省政府采购        专家库成员

 

拟申报评标(审)专业

 

相应专业经历及突出业绩(必须详细写明,不够可另附页)

 

近年上岗培训考核情况

 

              

                                               

审核意见

 

教育局招标办:

 

教育局分管局长: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是否为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填写是或否。如果是“是”则应一并填写评标(审)专业。

2. “拟申报评标(审)专业”一栏中的评标专业按照《评标(审)专家专业分类》(公告第二项)的类别和专业要求填写,每位评标专家最多可以申报三个专业。

3. “相应专业的经历及突出业绩”一栏应结合专业,并反映专业水平。

4. “近年上岗培训考核情况”一栏主要填写近三年来参加培训的内容和考核的情况。

5. 填表人请如实填写此表。


附件3

承诺书

 

泰州市姜堰区教育局:

我若入选泰州市姜堰区教育系统限额以下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审)专家库,将接受该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完成该部门委托的各项评标(审)任务。为此,特作如下承诺: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诚廉洁履行专家职责;

2.客观、公正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并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3.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遵守评价、评审工作纪律,不受评标(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4.遵守专家评价回避制度,下列情形主动申请回避:

1)本人为相关当事事项参与人员及所属单位人员;

2)本人为相关当事事项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人员;

3)本人为相关当事事项提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或者为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不满2年;

4)本人与相关当事事项业主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5)存在可能影响评标(审)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5. 在履职中,凡具有下列行为,将接受相关部门处罚: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

2)接受聘用单位邀请,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审)工作或中途退出评标(审)工作2次;

3)在一年内确认参加评标(审)后因故取消,累计超过3次;

4)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职有2次以上信誉不良记录;

5)存在应当回避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

6)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评标(审)提供便利;

7) 为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8)索取或者收受被投标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造成不良后果的;

9)泄露在评标(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2022年  月   日


 附件4

 

泰州市姜堰区教育系统限额以下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审)专家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泰州市姜堰区教育系统限额以下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对评标(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确保采购项目评标(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评标(审)专家是指在限额以下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中,在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并经区教育局聘用,以独立身份从事评标(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区教育局对评标(审)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教育局招标办是评标(审)专家的牵头监管部门,也是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见证和服务机构。

第五条 评标(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审)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审)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评标(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审);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聘用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个人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六)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七条教育局招标办牵头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使用。考虑到采购项目均为限额以下“货物和服务”,故仅征集常驻地在泰州市姜堰区、海陵区的评标(审)专家。

第八条 专家申报的条件:

(一)熟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评标(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截止2021年12月底,申报人员须为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第九条 专家选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姜堰区教育局采取发布公告的形式,征集评标(审)专家,明确征集范围、征集专业、申报条件、审核程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等。

(二)填报资料。申请人认真阅读并填写《姜堰区教育系统限额以下货物及服务采购评标(审)专家申请表》(附件二)。

(三)信息审核。申请人需将材料密封送至姜堰区教育局招标办。

(四)报名结束后,教育局招标办将对所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由教育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聘用,聘期三年。

(五)聘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评标(审)专家可以提出续聘申请,经教育局招标办初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续聘。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条 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在评标(审)前1小时内,在教育局招标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电话通知,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通知。抽取结果由招标人和监管人员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含电子档案)予以保存。专家名单在评标(审)开始时方可打印送达评标现场。

招标办相关人员应对评标(审)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抽取和通知的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2倍。如果专家库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可协调相关联专业专家支持。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如因出差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的,或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如突然有事等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通知教育局招标办申请暂停评标或请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审)工作量向评标(审)专家支付评审费。评标评审费标准为3小时以内300元-400元/人次;超过3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

 

第四章  专家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评标(审)专家考核实行“一标一考”日常考核。日常考核在评标(审)专家每次完成评标工作后由监管人员进行现场考核计分。如因投诉等情况经调查证实,由于评标(审)专家自身原因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分。

第十五条 评标(审)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3分。

(一)参加评标(审)迟到的;

(二)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完整,未及时修改完善或者补充的。

第十六条 评标(审)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5分。

(一)评审前不能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做与评审无关事情影响评审的;

(三)评审过程中催促其他评委评审的;

(四)一年内累计2次发生评标(审)专家的打分与其他评标(审)专家的平均分正负偏离20%及以上,且不能作出书面合理说明的;

(五)一年内累计3次拒绝参加评标(审)的(包括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的)。

第十七条 评标(审)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10分。

(一)确认参加评标(审)后不参加评标(审),且未请假或者未在评标(审)开始时间15分钟前请假的;

(二)将个人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的;

(三)未经评标(审)现场监管人员或者见证人员许可,擅自离开评标区或者早退的;

(四)一年内累计4次发生评标(审)专家的打分与其他评标(审)专家的平均分正负偏离20%及以上,且不能作出书面合理说明的;

(五)将有关评标(审)材料携带出评标现场的;

(六)未认真填写或者未完整提交评审报告,或者拒绝在评标(审)报告上签字且无书面陈述理由的;

(七)对按照规定发放的评审费不满,且有过激言行的;

(八)在评标(审)过程中因评标(审)专家个人操作失误导致评审结果改变,或者因评标(审)专家个人原因导致两次及以上评标复议的;

(九)不配合答复询问、异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十)其他不服从评标现场监督与工作人员管理的。

第十八条 评标(审)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20分。

(一)依法依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发表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标(审)专家给特定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打分的;

(五)委托他人代替评标(审)或者委托他人代替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的;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影响公正评审的;

(七)收受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评标(审)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予以加分奖励。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情况进行调查的加3分;

(二)对围标、串标行为发现后主动汇报并经查证属实的加10分;

(三)主动向管理人员或上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反映评标(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被查证属实的加10分。

第二十条 评标(审)专家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5分的,暂停3个月评标(审)资格;累计扣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审)资格;累计暂停9个月及以上的,自暂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续聘区教育局评标(审)专家资格;一次被扣20分的,暂停12个月评标资格或者视情节依法取消其评标(审)专家资格。涉及到第十八条第七款情形的,情形严重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列为专家库黑名单,永不聘用,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计分项有效期为一年,自计分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后该项计分归零。计分后符合上一条被暂停的,暂停期满后各项计分(含加分项)归零。计分周期内奖励加分可与规定的扣分实时冲抵(每次扣20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审)专家一次被扣10分、20分和奖励加分的,由监管人员和或者负责评标(审)专家管理的工作人员计分后,经局招标办审核后计分生效。

第二十三条 考核计分应实时记录台账,并实时通过短信告知评标(审)专家,评标(审)专家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计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局招标办提出申诉,局招标办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结果无异议的计分时间从被计分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条 根据局招标办实际情况,每年年底公布被暂停评标专家名单,同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审)专家在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列为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姜堰区教育系统限额以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姜堰区教育局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朱颜辞镜花辞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