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犯了错误,行为发生了偏差,怎么办?
在诸多教育手段中,处罚作为一种“摊牌式”的手段而被列入慎重使用的范畴。不可否认,在使用任何处罚性纠偏手段时,处罚者都认为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往往由于方法迥异而产生不同的效果。这里就存在着处罚认识问题。
案例一:学生在教室内玩溜冰,教师怕其弄坏课桌,叫他不要在教室内玩。教师不在时,学生真的弄坏了自己的课桌。教师设想如下处罚方法:1.没收溜冰鞋,罚款修桌子。2.狠狠责骂,叫家长来校请人修桌子。3.几天之内不给他修课桌,就让他坐坏桌子上课。
从上面的处理手段,不难发现处罚者对处罚目的的认识。对待处罚,一般有两种认识。一种较为低级的处罚认识:叫抵罪性处罚(亦称他律性处罚)。即:处罚者认为对犯错者要给予严厉的惩罚,要通过外界施加压力,使他感到行为应有约束,不敢再犯错误。案例中的1、2两例就是基于这种认识下的手段。另一种可称之为回报式处罚(亦称自律性处罚)。即:处罚者相信处罚的目的只是为了使犯错者知道原有规则被破坏,必须把事情弄好,才能弥补过失,当犯错者知道行为的后果,并尝到他的行为对自己或他人的危害,即使不施加过于严厉的惩罚,犯错者也会更少犯错。案例中第3种处罚就是这种认识下的手段。有趣的是,当施以3这种处罚时。犯错者往往能主动认错并想法修好被损坏的课桌;
由此可见,应用处罚手段,应多从学生自律角度出发,谨慎运用他律的手段。
案例二:有甲、乙两人犯了同样的错,打碎了一块玻璃,甲是个屡犯错误的孩子,乙是个很少犯错误的孩子。对于这个案例,一般人都这样认为,要对甲施以更严的处理,对乙可放宽一些,但他们的老师施以的手段却不一样,较重地处理了乙,而原谅了甲。经过了解发现,原来甲虽然以前屡犯错误,但近来改正得快,变化大,而乙虽然很少犯错,但他这次打碎玻璃的目的是为了用碎玻璃扎人。由此,在使用处罚手段时,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对被罚者的背景了解,如他们的年龄、动机、犯错原因、后果影响等等。如果不注意背景而实施不当的处理就可能造成处罚不公正,从而产生负作用。
如果我们谨慎使用处罚手段,提高对处罚的认识,充分分析孩子的具体情况,注重人性化的纠偏,努力使处罚成为动力,从而全面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我想不须处罚的教育春天就会尽快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