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教育局文件
泰姜教〔2021〕131号
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学校
食堂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泰州市姜堰区学校食堂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姜堰区教育局
2021年10月26日
泰州市姜堰区学校食堂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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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学校食堂物资招标采购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有效降低食堂运营成本,提高学生伙食质量,从源头上根治“微腐败”,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教育系统内各类学校食堂物资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区教育局依法对学校食堂物资招标采购工作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 供应商管理
第四条 我区学校食堂采购物资,应当将以下条件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应持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二)供应商在姜堰区范围内具备固定生产或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每个固定生产或经营场所对应唯一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供应商需从事拟投标食材品种的实际生产或经营。
(三)从事冷冻、冷鲜食品经营(生产)的供应商,在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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堰区范围内需具备独立冷库,体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每个独立冷库对应唯一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至少具有一辆从事冷链运输的冷藏专用车。
(四)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从事食堂食材供应的生产或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
第五条 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
区各类学校应通过“校餐惠”学校食堂智慧监管平台进行招标采购,并委托区教育局确定的机构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组织供应商资质审核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姜堰区教育局、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派员组成。
(二)区各学校应当按照“校餐惠”学校食堂智慧监管平台确定的招标种类组织招标:粮(米、面)、油类,生鲜(冷、冻)猪、牛、羊肉类,活(冷、冻)禽、蛋类,水(海)产(冷、冻)类,乳(乳制品)类,蔬菜类,水果类,豆制品类。
(三)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持有效证件到教育局报名,经审核工作小组初步审核合格后,供应商需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选择拟投标品种进行报备。已报名供应商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不得进行同一品种的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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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审结束后,审核工作小组对初审合格供应商生产或经营场所等进行现场审核。
(五)对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应要求其根据报备的拟投标品种缴纳食品安全质量保证金,乳(乳制品)类,蔬菜类,水果类,豆制品类,禽蛋类,调味品类食材每个品种缴纳10万元保证金,粮(米、面)、油类,生鲜(冷、冻)猪、牛、羊肉类,生鲜(冷、冻)禽肉类,水(海)产(冷、冻)类食材每个品种缴纳20万元保证金,保证金委托区教育局存入财政专户,双方约定保证金无利息。供应商已缴纳食品安全质量保证金的,参加其他学校同类品种食品招标采购时,可不重复缴纳保证金。缴纳保证金后,设立“校餐惠”学校食堂智慧监管平台供应商登录账号、登录密码。
(六)对上年度因供货质量、数量、时间不能符合合同要求等问题,影响学校餐饮供应的供应商,本年度参加招投标的,供应商资质审核工作小组应当做出不予认定资格的建议,未通过资格审核的供应商,不得进入“校餐惠”学校食堂智慧监管平台。
(七)供应商所供应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给学校带来负面社会影响、被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各学校应立即终止合同,该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我区学校食堂采购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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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供应商投标
(一)供应商登录“校餐惠”学校食堂智慧监管平台,根据学校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除满足学校招标文件的要求外,原则上还需上传所供货物样品图片。
(二)各学校不得在“校餐惠”学校食堂智慧监管平台以外组织招标。
(三)供应商投标报价包括食材费用、运输费用、人工费用、税费等一切费用。
第七条 供应商供货
(一)中标供应商与招标学校签订供货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要求供货,所供货物参数及服务要求不低于合同规定的要求。生鲜肉类需提供“两证一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肉品印花章),肉品印花章要清晰可见;禽类食品需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大米类、油类食品等需提供出厂检验报告。
(三)向学校供货时,供货人须为中标供货商本人或中标供货商指定委托人,供货人需向学校提交供货单位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指定委托人还需提供供货单位为其缴纳的近6个月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否则,学校直接拒收该批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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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则上,供货商须向学校提供货款发票,发票开具人为中标单位(个人),学校货款只能转入中标单位(个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 供应商信息发布
供应商应每日在“校餐惠”学校食堂智慧监管平台上公布次日可供货物信息(可供货物图片、品种、等级、数量、批量单价)。
第九条 供应商责任追究
(一)供应商所供货物如存在以下问题,学校报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一经查实,永久禁止进入姜堰区教育系统学校食堂采购物品供应市场,相关学校应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其食品安全质量保证金,如产生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所供物品存在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况。
2.所供生鲜肉类食品提供虚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肉品印花章;禽类食品提供虚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大米类、油类等食品提供虚假出厂检验报告。
3.所供物品存在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情况。
(二)供应商向教育系统学校食堂物资招标采购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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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或者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一经查实,三年内禁止进入姜堰区教育系统学校食堂采购物品供应市场,相关学校应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其食品安全质量保证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恶意低价竞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禁止进入姜堰区教育系统学校食堂采购物品供应市场。
(四)同一品种供应商相互之间存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关系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资格, 三年内禁止进入姜堰区教育系统学校食堂采购物品供应市场。
(五)供应商在供货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学校应当约定拒收货物,并赔偿学校另行购买时造成的价格损失。三个月内禁止进入姜堰区教育系统学校食堂采购物品供应市场。
1.供应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供货。
2.供应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供货。
3.供应商所供货物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参数要求。
4.供应商供货时不能及时提供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厂检验报告。
第三章 学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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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校主体责任
学校是食堂物资招标采购活动的主体,校长(园长)为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学校食堂物资招标采购小组。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物资招标采购小组
(一)学校食堂物资招标采购小组成员组成
学校食堂物资招标采购小组由分管副校长(园长)、纪检人员、教师代表、总务主任、司务长、财务人员等组成。
(二)学校食堂物资招标采购小组职责
1.分管校长(园长)、总务主任、司务长提前科学拟定两周食谱,提请学校研究确定。学校制订的菜谱应符合相关营养规定,因学校制订不合理、不受学生欢迎(或食品制作原因)的食谱而造成食品浪费的要减少该品种食材的使用数量、频次。
2.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由招标采购小组产生,不得少于三人,下同)根据确定的食谱,梳理需要招标采购的食材,确定需招标采购食材的详细参数要求、数量要求、供货时间要求,拟定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原则上禁止指定品牌,只能提供详细的品种及规格参数(市场通用参数)和服务要求,学校认为必须提供品牌的,应当提供三个以上的品牌,并向区教育局提交经校长签字确认的供选品牌详细书面说明。
3.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每周一、二、三上午8:00至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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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在“校餐惠” 学校食堂智慧监管平台的公开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次日下午6:00平台自动发布中标信息、生成合同。
4.中标供应商供货。学校需每周安排一次食堂食材验收人员值班表,食材验收人员不得少于3人,禁止非学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从事食材验收、保管工作,学校原则上应每日邀请1至2名家长参与监督食材验收工作。食材验收人员审核供货人相关证件,按合同要求在食堂监控下现场验货,称重;向供应商索取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审核供应商提供的供货票据与合同要求是否一致;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需在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鼓励学校在采购生鲜肉类、活禽类、淡水鱼类食材时,安排相关验收人员赴现场监督中标人屠宰、加工。
5.学校向供应商支付货款,1000元以上需转账支付。
第十二条 定标方式
(一)在确保食品安全且质优、符合学校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针对相同质量的货物,招标学校原则上应当确定报价最接近于各投标单位所报价格(有效报价)的平均价、且不高于该价的投标单位为候选中标单位。如出现相同中标价,则平台系统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二)规模较小学校,报经区教育局批准后,可跟标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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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较大规模学校进行食堂物资采购。
第十三条 招标限额
学校食堂周消耗300元以上(含300元)或月消耗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食堂物资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招标基准价
学校在制定食堂物资招标基准价前,需参考学校前期采购价格并进行市场询价,确定合理基准价。
第十五条 招标品种及周期
粮(米、面)、油类,冷冻类,乳(乳制品)类,豆制品类,调味品类食材每两周招标一次;生、冷鲜肉类,禽肉类,禽蛋类,蔬菜类,水(海)产类,水果类每周招标一次;南北货类食材到大型超市进行询价采购。学校原则上不得采购熟食类食品,禁止采购冷荤类食品,确保食材安全。
第十六条 其他采购方式
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学校报区教育局同意后,可进行市场询价采购。
(一)无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招标项目流标两次。
(二)中标供应商不能按时、按量供货。
(三)中标供应商所供货物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经查实,学校拒收。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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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学校不得将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以肢解等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参加交易;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或其关联人不得为项目制作招标(采购)文书;招标方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得泄漏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违反相关规定的应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学校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渎职、贿赂等违纪违规行为,以及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有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学校负责人及招标采购小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参与食堂物资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学校根据此办法制定学校食堂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春学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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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 10 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