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督学责任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督导条例》、《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教督委[2013]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全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通知》泰教督〔2013〕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责任区学校实际,为切实做好责任区督学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责任督学工作职责

  责任督学在区教育局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领导下,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在责任区范围内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权。主要工作职责为:

 1.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2.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3.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4.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5.向区教育督导室报告情况 。

 6.完成区教育督导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督学的主要督导事项

 1.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2.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3.开齐开足课程和课堂教学情况。

 4.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5.教师师德、专业发展及禁止从事有偿补课、家教情况。

 6.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7.食堂、食品、饮水安全卫生及宿舍管理情况。

 8.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三、督学责任工作机制

  1.建立督学责任区公示制度。区教育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设立督学责任区,并在学校校门显著位置挂牌,公布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

  2.开展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在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领导下,在责任区范围内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权;责任督学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或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及时向区教育督导室提交报告;并在每学期末向区教育督导室提交综合性督导工作报告。

 3.责任督学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督导过程中,不得接受被督导学校的宴请和礼品,不得在被督导学校领取和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实施与责任督学职责与身份不符的行为,责任督学在督导工作中必须留存过程性材料,包括文字、影像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