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教育督导发挥职能作用的途径与方式
张桂 韩银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部门开始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有些人认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对学校办学行为实施管理和考核,督导部门再开展督学工作是多余的,重复的。这种认识致使督导部门出现身份不伦不类的尴尬、有位无为的迷茫、有责无权的困惑。
故此,教育督导部门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是新时期我们面临的崭新课题,值得我们去研究。我们认为,应着重从如下四个方面去探索:
一、在依法督导上找到支撑点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最高行为规范。《教育督导条例》颁布实施后,教育督导工作步入了法治的轨道。由于督导法规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盲区,因此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加紧出台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明晰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责与权,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地方人大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将督导法规的实施纳入到地方人大的执法体系中,每年定期进行执法大检查,查处违法案件,彰显法律的威严。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制定法规规章和配套措施,规范督导的程序,创新督导工作体制,明确违法界线,赋予教育督导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处置权,为教育督导提供法律保障。
二、在责任区建设中找到着力点
督学责任区是教育督导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各地督学责任区建设刚刚起步,没有统一的模式和思路,督导部门可以将督学责任区建成督学工作的“试验田”。一是探索责任区工作体制。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根据国家督学工作的总体原则和要求,推行具有地域特色的工作机制,通过体制创新,开创督导工作新局面。二是切实解决区内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地要建立一套教育问题的解决机制和办法,通过问题的解决进一步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带动教育质量的提高。三是开展督学专题研究。根据不同责任区的特点,选择不同的课题,先行先试,投石问路,区内探索出成功的经验后,再全面推广,指导全局工作。
三、在督教工作中找到契合点
教育部门与督导部门因工作对象的关联性,形成天然的唇齿相依的关系,具有共同的“教育情结”。同时因工作性质的不同,特别是当前体制不顺的情况下,在履职过程中难免发生“闯车”。督政的核心是督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主体,督导部门的核心工作是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水平和能力,肯定其成绩的同时,对偏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通督导活动予以否定和纠正。一是上级有关部门要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各自的工作重心,强化“运动员”与 “裁判员”角色意识的转换,共同服务于党的教育事业这一大局,才能形成“同频共振”,找到党的教育事业这个“最大共约数”。二是督导部门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通过真诚的合作,找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认可或接受的形式,开展督导活动,最大限度发挥督导部门的职能作用,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这两朵教育枝头上的奇葩绽放异彩。三是建立沟通协商管道。重大事项,重要活动教育行政部门要作好事前通报,以便督导部门提前监督。主要工作形成的材料及下发的重要文件要及时报送,备案查询。督导部门在督导结论出台前与教育部门多通气,整改情况与教育部门及时反馈,形成良好的工作互动。
四、在督导评估中找到立足点
督导部门作为独立行使教育督导工作职责的机构,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独立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一套独立的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针对各个教育阶段的特点,设置若干个监测点,确立一整套专业的行业规范及数据标准,作为督导评价的依据。二是形成一套科学评价的工作流程。将督导程序、结果的运用、信息发布程式化,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之外形成一套独立、不受干扰的运作模式,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有效的评估,做到“跳出教育督教育,跳出教育评教育”,真正体现教育督导评估的宏观与公正。三是通过督导评估找准工作努力的方向。要将督导评估工作纳入到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总体方案中,充分运用绩效考核的手段,强化对被考核单位激励机制。督导部门通过对教育行为综合分析,公正评判,为今后工作树立一面镜子,对于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期予以整改;对于成功的做法,认真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扬长避短,日臻完善,真正在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督导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