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青少年犯罪 构建和谐校园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上午好!

今天很高兴能有这次机会到我们仲院中学来给同学们上这堂法制课。这次主要是给同学们讲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以及预防犯罪方面的知识,通过一些案例让同学们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远离一些不良行为,做好自好保护,快乐健康地成长。

同学们,当今这个时代,是个包容兼并、海纳百川的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来了解我们这个社会,同时宽容的社会使我们尊重每个个体的思想、理念和行为,在座的同学们大都是00后,也有着我们不同于其他人群的思想和生活方式。

 但是,宽容并不等于放纵

 自由没有绝对

 社会的底线——法律

我们有些同学学习累了,看到小鸟在天空中飞翔,鱼儿在水中自由地嬉戏,会觉得自己太不自由了,有的同学还会想:“要是我也能象小鸟一样,不受任何条件的约束,该有多好啊!”

这些同学的想法对不对呢?当然不对,我们知道,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法律就是一种规则,就像同学们在玩游戏的时候,都必须要有一个游戏规则,否则游戏就玩不下去。

法律的特点:

1、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规范性:告诉大家,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概括性:从大量具体行为中高度抽象的行为模式。比如:无论是张三开电动车,李四开摩托车还是王五开汽车,只要是喝了酒驾驶,法律上统一抽象概括为“酒驾行为”

 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的约束

2、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国家任何一部法律的诞生总是要经过很严格的程序,这个跟我们学校校规或者班规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

3、 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权利:你能享受到的好处

 义务:你必须要做的事情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不可能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

 举例:法律规定我们老师有休息的权利,但是也规定老师有教书育人的义务,试想,如果老师整天休息,哪有人来教育同学们成人成才了?反之,如果老师整天教课而得不到休息,把老师累垮了,又有谁来教育我们了?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不管你学不学法,只要违法国家肯定要追究你的责任

不管什么人,即使是我们在座的同学,尽管大家岁数很小,但是只要违法,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不要心存侥幸 心理。

法律的作用:

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以意见和态度,赞成或者反对或者禁止的形式,向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者必须如何行为,也就是说告知人们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

指引作用,人们可以用法律指引自己如何行为。

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人们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律可以当做一把尺,对你的行为作出好与坏的评价。

预测作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来合理安排,以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知道某种行为是否会受到法律制裁,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教育作用,也就是教育公民如何守法,提高人们的自觉性。

强制作用,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法律会强制性地制裁他们,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法律在生活中的体现:

1、这段时间同学们都知道在不少文明景区发生游客在景点涂上“XX到此一游”。很多同学觉得这个小事一桩,最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要受到处罚的。如果乱涂乱画的行为严重,还有可能构成破坏名胜古迹罪,还要受到《刑法》的处罚。

2、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中国式过马路,可能不少同学们会说这个也值得大惊小怪吗?殊不知,这个其实已经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万一因此引起交通事故,自己也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4、 前段时间的恶搞“杜甫很忙”,很多同学会觉得很有意思。其实这个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这个已经侵犯了杜甫老先生的肖像权。只不过杜甫已经逝世这么多年,换成在世的任何人,到法院起诉恶搞的人,这件事都不会很简单的能够了结。  

可能有的同学会说,法律只是惩罚坏人的,我没有做过坏事,法律与我无关,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一个人出生,就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他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法律的约束,我们不难发现,生活中,我们每个人处处都与法律有关系。比如说,我们在马路边要靠右边行走,买东西要付钱,损坏公物要赔偿等等。

再比如,同学们在上学的时候就有不少规定,不能迟到、早退、旷课等,如果大家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课堂教育就会乱套,还有,上课时要认真听讲,不能交头接耳,不能做小动作,如果我们不遵守教学秩序,就会影响大家的学习和老师的教学质量,甚至受到校纪校规的处罚。

所以,法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它其实就在我们身边,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希望大家好好听讲,能够在这次法律课堂上有所收获。

初中生的特点和存在问题:

1、 在心理上,具有躁动不安、喜欢新奇、冒险等特点,思想动机单纯,做事盲目不计后果,自控能力又比较差。

比如在自修课的时候,我们有多少同学可以在老师不在的情况下认真看书学习的?

2、 在思想上,缺乏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缺乏辨别是非能力,往往以错位对,而造成一错再错。

比如我们有多少同学知道很多“恶搞”其实是侵犯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多少同学知道未满十八岁是不能进入网吧的?有多少同学知道诽谤信息微博转发500条也算违法?

同学们,为什么同在一个社会,一种环境之下,有的青少年能健康成长,做对社会,对人民有益的事,而有的青少年却违法犯罪,毁了自己一生呢。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的,如果我们从小就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加上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以后要改正就很难,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下面我就分别讲一讲未成人不良行为的种类、由不良行为发展成犯罪的案例以及社会危害性,以便使同学们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1、旷课、夜不归宿往往是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的起点。学生的天职就是学习,旷课不仅耽误了学习,而且肯定是从事了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学生旷课,就容易与社会上的不良少年和违法犯罪团伙厮混一起,最后走上犯罪的深渊。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没有经过爸爸妈妈的同意,到深夜还不回家,很容易受坏人引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也往往由于孤身无助成为犯罪者的攻击对象。我们同学们千万不能旷课、夜不归宿,有事要向老师请假,向家长说明情况。

2、携带管制刀具。管制刀具的范围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刮刀、三棱利刀等等。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人员才能持有上述刀具。因为管制刀具都用于某种特定的目的,绝大多数未成年人都没有使用管制刀具的理由,另外由于携带管制刀具容易导致人身伤亡,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要么可能伤害别人,要么可能被伤害,有些同学受电视剧的影响,或者为了壮胆,喜欢随身携带匕首等管制刀具,其实这是非常危险的,很容易在一时冲动下持刀伤害别人,或者由于自己身单力薄,刀具很容易被人抢去伤害其他人,甚至伤害到自己,因此同学们千万不要携带刀具。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6月4日19时许,被初三学生陆某某喊至泰州市姜堰区某中学车棚内,解决二人之间的矛盾,双方约定单挑,陆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张某某从衣服口袋里拿出削铅笔的小刀,捅伤陆某某左胸,致陆某某心脏破裂、左侧气胸,经鉴定该损伤为重伤,构成九级残疾。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解释一下缓刑,不要认为就是不用坐牢。)

3、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同学们年轻气盛,容易冲动,喜欢模仿一些影视剧中的武打场面,盲目崇拜争勇斗狠的所谓“英雄”,希望通过武力来赢得别人的尊重。其实,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做法。要想赢得别人的尊重要靠自己的才能,要靠自己的品行。受到别人的侵害时,要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打打杀杀是野蛮和暴力的表现,大家看一看,想一想,我们社会中受到普遍尊重的都是什么人,靠拳头吃饭的人又会是些什么人。

【案例2】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2月28日20时许,因琐事与被害人孙

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定打架。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同学李某事先购买菜刀2把,并于当日20时35分许至泰州市姜堰区金皇冠KTV门口,在被害人孙某用手推被告人王某某胸口一下后,被告人王某某持菜刀砍被害人孙某上身左侧部位两刀,郑非持菜刀砍被害人孙某上身右侧部位数刀,致被害人孙某左胸背部、左手指、右腰部、右肩部、右上臂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体表皮肤创口长度累计40CM以上,其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王某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后悔不迭,但为时已晚。虽然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庭条件不好,不但经济上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还要受到刑事处罚,最终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实刑。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从性质上就是一种抢劫,只不过情节轻微而已。抢劫是一种被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根据法律规定,抢劫罪的法定刑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使抢不到钱物,也会受到法律追究。在学校里,强行索要同学或低年级学生的钱物,一旦形成习惯,就非常危险,很容易就会造成犯罪。同学们千万不要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案例3】

被告人徐某伙同费某某、孙某、黄某乙(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于2013年5月15日晚上在泰州市姜堰区金皇冠KTV666包间内,以被害人张某请客吃饭未付钱为名,通过言语威胁、打耳光等手段,向被害人张某强行索要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最终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还被并处了罚金。

5、盗窃;盗窃这是同学们当中比较突出的一种不良行为,究其原因主要是喜欢吃喝玩乐所致,有些同学特别爱吃零食,爱下饭馆或出去玩,如果没有钱了,就去偷别人的东西。同学们如果沾染这种恶习,很容易就会走上犯罪道路的。

【案例4】

今年刚满16岁的刘华,出生于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村家庭。为了生活,父母长年在外打工,是爷爷奶奶伴他走过了无忧无虑的童年生活。也许是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的缘故吧,为了弥补对孩子爱的缺失,减缓心中的愧疚之情,双亲对刘华从小大手用钱从不回绝,爷爷奶奶更是对他宠爱有加,但也养成了孩子任性自私、骄纵蛮横的霸道性格。长大后,刘华惟我独尊的性格并没有随着年龄和文化的增长而改变,相反,变得越发我行我素。终于在中考结束的那一年,因为痴迷网络游戏产生厌学与家人赌气,离家出走一年多。在此期间,结交了一些同样浪迹社会的不良青年,因无钱支付生活、上网等费用,伙同他人采用撬锁、撬门、爬窗等手段共同盗窃作案7起,价值2万余元。如果不是家人通过悬赏的方法从泰州把他找回交给警方,也许,沉迷网络的刘华会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赌博是一种恶习,有百害而无一利,但一些人好逸恶劳,期望能够一夜暴富,缺乏赌资就偷、就抢。个别青少年受到成人的影响,可能偶尔为之,我们一定要坚决远离。一旦上瘾,改正很难。可能在座的同学们家里的大人会有赌博这种恶习,同学们回家后一定要告知他们千万不能沾染上这种恶习,勤劳才能够致富,赌博的最终结果一定会导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同学们有谁听过赌博致富的吗?

【案例5】

姓名:马海鹏(化名)

性别:男

年龄:20岁

罪名:赌博

被判刑期: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马海鹏于2012年7月底至2012年8月12日,在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的组织下,在姜堰泰东河水域一水泥船上,伙同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召集二十余人聚众赌博。被告人马海鹏负责望风,且从中谋利,同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同学们知道,色情、暴力都属于儿童不宜的东西,未成年人是不得接触这些东西的。因为同学们心志还不成熟,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一旦观看了这些不健康的东西,就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心思不放在学习上,甚至会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案例6】

2011年9月19日晚,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戴、华他人的怂恿授意下,用投放含氯硝安定的“三唑仑”片的方式对华的初中同学章某某实施轮奸。当晚8时许,四被告人将章某某带至姜堰市某KTV唱歌,被告人冯某某乘隙将事先磨好的氯硝安定投入章某某的饮料中,后四被告人将章某某带至姜堰某旅馆,乘章某某无力反抗之机,先后进入房间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最终,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案的发生,令人愤恨,判决结果也是令人痛心惋惜的。被告人戴、华初中未毕业即休学,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良莠不辩,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此提醒青少年朋友,不能游戏人生,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8、进入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网吧等场所;这些场所主要是酒吧、游戏厅、歌舞厅、夜总会、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虽然,我们国家颁布了法律、法规,严禁网吧、歌舞厅等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但不少黑心网吧、游戏厅老板,利欲熏心,对国家的法规置若罔闻,还是让未成年到网吧上网,打游戏。这些场所对我们在校学生影响性、腐蚀性、危害性都很大,也是犯罪的发源地。如我区以前的南海渔都,我们审理的多起聚众斗殴案件均发生此处。

【案例7】

社会青年李某某(22岁,已判刑)无正当职业,成天在网吧、歌厅、舞厅里鬼混。王栋、移华两人系同学,由于成绩不好陆续退了学,在家无所事事,便追随在李某某左右。网吧、歌厅、舞厅这些地方是销金窟,没有钱是万万不行的,李某某便带着王栋、移华寻找有钱的对象准备下手。孙某,胆小怕事,家中经济状况不错,是王、移二人的同学,经常在网吧里面遇到李某某等人。李某某觉得孙某是下手的好对象,并迅速实施行动。第一次,李某某在网吧门口拦住了孙某,打孙某一耳光,并与王栋、移华一起将孙某带到李某某的宿舍,李某某拿出砍刀将一塑料凳砍成两半,威胁孙某如不拿钱,下场与凳子一样,孙某被迫交出600元;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某携王栋、移华再次找到了孙某。这一次,三人将孙某带到一房间内,殴打孙某,孙某称没钱,李某让孙某脱光衣服,威胁不给钱就让你裸奔,孙某又被抢600元。

以上是当前未成年人普遍存在的八种不良行为。我刚才也通过案例呢,向同学们讲了这八种不良行为的危害。同学们,这些不良行为的存在,如不制止或不引起重视的话,任其发展下去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我们经过对一些犯罪的未成年人调查发现,绝大部分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前,就已经沾染了许多不良习气。

希望在座的同学们都做一下自我批评,想一想,我们自己身上没有我刚才讲的上述这八种不良行为呢,如果有,就一定下定决心去改正它。

另外,针对校园中经常出现的校园欺凌事件,我再多说几句。各位同学在学习之余可能也比较关注社会的热点新闻,网络上多次报道了在校学生受到一些社会不良青年甚至是本校同学殴打、辱骂的事件,比如今年上半年,一起名为“网曝江西永新县女初中生打架”的视频在微博广泛传播。视频中,多名初中生模样的女孩对着另一下跪着的女孩连扇耳光,不时用脚踹其身体,殴打时间长达5分钟。后来经警方调查,此次涉事女生有9人,其中小学生有2人,中学生4人,3人已辍学,年龄都在12至16岁之间。涉案人员刘某等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再比如,在今年的6月10日,福建永泰县东洋中学16岁的初三学生小黄,在结束中考语文科目考试后,因难以忍着剧烈腹痛继续参加中考,才向父母道出了一个藏掖4年多的秘密:自小学五年级起,他就经常被其他同学无故殴打。8日晚,小黄再次遭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围殴,忍痛2天后被送医,却被发现脾脏出血严重,于11日晚,经手术切除了脾脏。之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涉案的几名同学均被依法刑事拘留,而根据刑法的规定,脾脏被切除的,构成重伤,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等待他们的,也必将是法律的严惩。为什么校园欺凌事件频繁发生呢,一方面是一些学生沾染了不良的社会风气,同时受到一些网络媒体甚至是一些影视剧的不良影响,进而产生了欺凌他人的现象,另一方面一些被欺负的学生缺乏自我保护的勇气,没有及时向家长和学校反映,导致欺凌者变本加厉。就像我刚才提到的小黄,4年多的时间里一直被同学欺负,却没有及时告诉家长和老师,最终酿成惨剧。刚才我已经向同学们讲解了法律的六大作用,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强制作用,也就是说只要你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学们不要认为有时欺负同学时说一些狠话、敲诈一些零钱、打一个巴掌不是什么大事,实际上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甚至是刑法。刚才在讲的案例中我也提到过,比如说敲诈同学一些零钱,也许只有几元、几十元,数额虽然不大,但可能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犯罪甚至是抢劫罪,而抢劫罪的起点就是有期徒刑三年,所以说同学们一定要有深刻的认识。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能等走上犯罪的道路再后悔。

下面我再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 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的时光,要多读书、读好书,自觉接受爸爸妈妈和老师的教育管理,提高自己的鉴别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中的犯罪行为。

2、 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大多数是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加之结交了一些不良的朋友,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社会不良青年的人交往,

3、 立大志。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在何处?我认为,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上好高中,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相反,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弄钱,那就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4、 增强防范意识。在学校里面,特别是住校的同学,特别是女同学,要注意自身的保护,不要泄露自己的隐私,遇到事情要及时告诉爸爸妈妈或者老师;单独回家的同学,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要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同学,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要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

5、 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学会保护好自己,万一遇到危险,要学会善于求救成年人,要学会用报警、呼救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同学们,法律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充斥在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想通过一堂课,就能让大家全部了解犯罪不太现实,只希望通过

今天这堂课,能让同学们对犯罪有一些大致的了解,对同学们顺利地渡过青春期有所帮助。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青春期对于每个人的一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希望各位同学在日常生活中做事、做人都要有原则。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人该交往,心里要有一杆秤。我的老师曾经对我们说过这样一句话:学习差点不要紧,最多也就是次品,可以修补;但是一旦在思想品德上放纵自己,那就意味着你是废品。同学们,对于废品是什么后果,大家可想而知。所以,今天我也把这句话送给大家,请同学们务必在今后的生活、学习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为自己的人生绘出一幅美好的画卷,学会用法律这一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用法律这一武器勇敢地面对一些侵害你的人。

最后,祝愿在座的同学们,勤奋学习,健康成长。

我的讲课就到这里,谢谢大家。